查看原文
其他

“我看到的是,民事申诉案件‘硬骨头’背后老百姓渴求的目光……”

浙江检察 2023-02-10

追光

2022,党的二十大将在这个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时刻召开。在前行的光铺满的新征程上,一个个守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人将自己汇入这道光中,也成为了各自岗位上照亮四周的光源,吸引着更多微光的汇聚——唯有奋斗,方能不负时代、不负山河。“浙江检察”【追光】栏目继续讲述那些散发着光热的浙检人故事。今天一起来听2021年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励倩讲述:“我看到的是,民事申诉案件‘硬骨头’背后老百姓渴求的目光……”——


我看到的是,

民事申诉案件‘硬骨头’背后

老百姓渴求的目光……


励倩

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2008年初入检察院,我就从事民事检察工作,后来虽也短暂去过刑检部门,兜兜转转最终又回到了民事检察部门。 十年里,民事检察有了长足的发展,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都丰富了。开展工作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好了,存在感越来越高了,我希望自己的努力可以带给人民群众更强的获得感——10余年的民事检察工作,这是我最深的感触。


90万债究竟能向几人讨?


工作中我接触最多的就是普通老百姓,然而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案件,往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伴随着“硬骨头”的,总是老百姓渴求的目光……


2021年初,我正在审查案卷,一个中年男人一脸焦虑地走了进来。他一直唉声叹气。我耐心地询问后,才知道了该男子叫任某,2014年7月出借240万元给宁波某投资公司。该笔借款由王某等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投资公司归还20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请某公司和三名保证人还款220万元。因证据充分,2015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了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随后进入执行阶段。


2016年8月,任某和某投资公司的负责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某投资公司和三名保证人现金支付60余万元给任某,并将一辆汽车作价70万元抵给任某,剩余90万元转为另外的债权另行处理。因王某个人还欠任某85万元,所以王某将90万元和85万元的两笔欠款合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某欠任某175万,分三期归还。2017年1月,因和解协议中60余万元现金和车辆执行到位,法院据此作出了执行完毕的决定。


无奈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175万元,任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却被法院以结案后无法恢复为由拒绝。任某只好拿着175万元的借条起诉王某,法院判决任某胜诉。


案件胜诉本是好事,任某却苦笑道:“本来我175万里的90万可以向某投资公司和三个保证人要回来,现在却只能向王某一个人要,这没有保障啊。所以我后来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我和王某的和解协议无效,但是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支持我,这都经历好几年了,我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向检察院申诉的。”


任某离开后,天天给我打电话询问案件的情况和进展。我耐心地告诉他已经开展阅卷审查了,只是案情复杂重大,还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任某的心情才缓和了点。


经过审查,我认为,和解协议还是有效的,但是王某出具借条,实质上是在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应以执行完毕结案;而任某凭借175万元的借条起诉,其中的90万元构成了重复起诉。最终,检察委员会采纳了我的意见,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结案方式提出了监督意见。


此外,我还积极和法院执行部门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理由。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时,还邀请检察长列席会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生效判决和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恢复了任某前一个案件的执行。


“感谢给了我拿回借款的希望……”后来,我收到了任某的感谢信。经过如此复杂的程序,在外人看来只是增加了一些希望,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就是触手可及的公平正义。这一分希望,就是我们付出十分努力的理由。


打击虚假诉讼的三个“关键词”

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10余年来,我摸索总结出一套打击虚假诉讼的组合拳:探索刑民同步处理、用好调查核实权、积极监督执行程序。


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存在刑民交叉的情形,先刑后民的理念也可能会导致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未审结而迟迟得不到公正的结果,所以我们一直在探索刑民同步的办案模式。 


2019年,我在办理周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时,发现以周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50余起,而公安机关协查的结果显示周某因涉嫌他案被其他地区立案侦查,周某的前夫徐某等人则因涉嫌套路贷犯罪被立案侦查。


原来,徐某等人开办公司违规高额放贷,借款人一旦未按期归还徐某等人高额本息后,徐某就会让周某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借条上故意没有写明出借人的信息,就是为了让法院认定周某是出借人。


查清基本事实后,我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证据适用规则、事实认定标准、案件处理方式等差异问题,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换意见十余次,最终达成共识:如果民事案件确定了周某非真实出借人,就无须考虑债权债务是否合法这一刑事问题,也就无须等待刑事案件最终判决。最后在刑事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就对涉及周某的50余起民间借贷案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实现案件全部再审改判的良好效果。


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核查原审裁判合法性、正当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监督质效的保障措施。通过实践,我们更加坚定,在办理案件时要不满足于单纯的书面审查,而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2020年,我在办理颜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时,发现颜某下落不明,而涉及的32名被告全部缺席审理。找不到当事人就没法核实民间借贷的真伪!我整理出思路,决定双管齐下。


一方面,我从公安机关协查得来的32名被告关联的1000余个电话号码入手,一个一个电话联系,最终找到了一名在外地打工的被告。在讲明原委后,该名当事人特地请假到检察机关陈述了其借款的具体经过,还提供了还款的银行流水。另一方面,我带着助理,从颜某所在的放贷公司入手,通过工商登记查公司老板、通过社保缴费查公司员工、通过颜某涉案账户流水查公司放贷手法,找到了被另案处理的放贷公司老板叶某,以及公司负责审核债务人资质的主管张某,经过讯问后,整个公司的放贷模式、人员、手法逐渐浮出水面。


最终,我将颜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将颜某所涉民间借贷案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经再审后予以全部改判。


关于虚假诉讼,案件改判并不是终点。在相关案件中,我发现部分案件已执行到位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未履行判决义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已执行到位的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依法终结执行,对未履行判决而被限制权利的立即予以撤销。 


做数字检察的实干家


2021年,数字化改革的浪潮奔腾而来、势不可挡,为检察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重大机遇和挑战。我们以前办理某一个案件时,内心隐隐觉得类似的违法情形肯定不止这么一个,但是如何才能发现更多案件线索,却是一直困扰着我的难题。现在好了,数字化改革来了。


那么,怎么用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呢?我们思路是——利用大数据和关键词,进行分析处理、比对碰撞,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类案的监督——过去的一年,我们就用大数据锁定了283条违规高消费线索。


这最初来源于2021年上半年我在办案中发现的一个线索。线索显示一个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非因生活或经营需要,且未经法院批准,违规坐飞机出行,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线索移送法院后,该人最终被处以罚款。这对我来说,并没有结束——最高人民法院设立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主要目的是要破解执行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监管不到位。我们民事检察工作,不仅要监督法院合法合规执行,更重要的是助推法院破解执行难题。我想可以通过处罚一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人员,倒逼他们履行执行义务。


于是,我联合院内技术人员,深入研究了限制高消费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违规高消费类案监督的办理步骤、重点难点等。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公安机关数据库,通过文书解构和敏感词筛查,将2018年以来的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和公安机关行程记录、车管所购车记录等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得出了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违规高消费的635人1268条线索。


我立即对这些线索进一步分析研判。首先去除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的记录,锁定了有效线索283条。其次,将线索按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3名人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现已有1人被立案侦查;对于违规高消费情节较为严重的50名人员,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该50人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或拘留等处罚;其余人员由法院视情而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核实证据,最终3人被拘留,47人被罚款。负责该案的法官还传来好消息:“我们除了对违规高消费人作出处罚外,也一直在督促这些人履行执行义务。现在已经有10余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


我坚信,在数字化改革的撬动之下,法律监督必将进一步踏入高质量的发展,民事检察在其中也将承担更重的责任,迎来更光明的前景。新的一年,愿我们站得更高,追寻光的指引;脚踏实地,行更远的道路。


励倩

简介

中共党员,现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一级员额检察官,被评为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浙江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标兵、法治宁波建设十周年工作先进个人,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专业人才库,荣立个人三等功二次。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致新春贺词

开门大吉!“浙检漫联”原创新春祝福,总有一款适合你——

致 每一个积极生活的你

新年,愿你心中有热爱,眼里有光芒

原本,他们的新春祝福是这样的……

浙江两作品获评全国十佳检察办案故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